版權許可的兩大形式
版權許可是版權貿易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可分為一般許可和集體許可兩類。
一、一般許可
一般許可是版權許可中最常見的,包括三種基本形式:
1.獨占許可
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版權所有人授予引進方使用該版權的專有權利,版權所有人不能在此范圍內使用該版權,更不能將該版權再授予第三方使用。
2.排他許可
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版權所有人授權引進方使用其版權的同時,自己仍然保留繼續在同一范圍內使用該版權的權利,但不能將該版權授予第三方使用。
3.普通許可
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版權所有人授權引進方使用其版權的同時,自己仍保留在同一地區使用該版權的權利,也可以將該版權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二、集體許可
當某些作品使用的范圍很廣泛,也很頻繁時,版權人可能需要就同一作品簽訂成千上萬的合同,而這在實際操作中又很難做到,于是一種新的貿易形式——集體許可就在實踐中產生了。集體許可一般分為兩種類型:
1.一攬子許可
版權所有人和引進方都以集體或組織的形式出現,在兩個組織之間制定一個一攬子的許可協議。通過這個協議,許可方向引進方授予版權的使用權,并獲得相應的報酬。對于一些經常使用的作品來說,一攬子許可是非常方便的,在實踐中,一攬子許可所占的比例也越來越高。
2.中心許可
這是一種以組織對個人的形式出現的貿易形式,版權所有人一方以組織的形式出現,而引進方是以單個個體的身份出現,也就是版權所有人組織向單個個體授予版權使用權并獲得報酬的貿易形式。這種許可多用于表演權、錄制權、廣播權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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