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有何區別
著作權強制許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條件下,由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情況,將對之發表作品進行特殊使用的權利授予申請獲得此項權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在國際著作權公約中,又被稱為強制許可證,屬于一種非自愿的許可情形。
法律規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據某些條件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須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制度。與強制許可制度的區別在于法定許可直接由法律規定,無須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強制許可則必須事先申請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樂作品或音樂戲劇的表演以及商業唱片的重復使用。
法律規定法定許可適用于:公開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膠片、唱片、錄音磁帶等方式公開復制和發行已發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學作品創作有文字的音樂作品;在工業產品中使用造型工藝作品和攝影作品等,英國著作權法規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經由作者同意而被某個錄制者制成唱片發行,其他錄制者就可以不經作者同意而直接進行錄制,但錄制后必須向作者付酬。
中國著作權審判實踐一般認為,它適用于:
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
2、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3、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凡在上述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應向其支付著作權使用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