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才是作品呢?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應當以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公民從事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二、什么樣的作品能受版權法保護呢?
1、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
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紀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攝影本質上是一項技術,是記錄事物影像的一種手段。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7、圖形作品,和模型。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8、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受著作權保護的程序必須是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的物體上,即程序已經相當穩定,相當持久的固定在某種有形的載體上,而不是一瞬間的感知,復制,傳播程序。
9、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保護辦法)
三、司法實務中確認的“作品”摘要
1、簡單的常見圖形、字母、短語一般不認定作品。
2、作品標題、人物稱謂一般不予以作品保護。
3、實用藝術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藝術美感部分可以認定為美術作品。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