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拒絕注冊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有哪些
很多企業在商標申請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部分不符合規定被駁回的現象。收到商標局的駁回文件后,一定要保存好所有收到的文件,包括信封,因為這些都有用。商標部分被駁回后,申請人可以申請復議或放棄被駁回部分。
《商標法》關于拒絕注冊的理由,按照其性質不同,可分為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兩類。區分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對區分法律適用情形、相關程序、請求人主體資格、請求時效以及審查審理范圍有重要意義。
一、絕對理由
絕對理由涉及違反商標法上的顯著性、非功能性以及公共利益,不考慮對特定權利人的影響,具有絕對性,一般屬于商標注冊部門依職權主動審理的范圍。包括:
1、《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
2、《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3、《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缺乏顯著特征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4、《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具有功能性不得注冊的三維標志。
5、《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不得申請注冊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商標。
6、《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
二、相對理由
相對理由涉及損害他人的在先商標權利、他人現有的其他在先權利等,損害的是特定主體的合法權益,具有相對性。
除注冊審查程序依職權將他人在先商標權利作為駁回事由外,商標注冊部門一般不能依職權主動審理相對理由,僅在異議或評審程序中依當事人申請進行審查審理。包括:
1、《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他人的馳名商標,第十五條規定的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標或其他特定關系人的商標。
2、《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他人的地理標志。
3、《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他人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
4、《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他人注冊申請在先的商標。
5、《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和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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