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許可使用合同有幾種類型
著作權屬于一種權利的象征,著作權一般來說應當先向相關部門進行申請之后才可以獲得相應的權利。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種類是十分繁多的,不過《著作權法》除許可使用的原則性條文外并沒有逐一對各種許可合同進行規定,只是在《著作權法》第四章(與作者相關的權益)相應的條文中涉及到一些常見的許可使用合同,這些合同大致可以分為四種:
1、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許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權的協議。所謂出版權實際上是復制權和發行權之和。由于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圖書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體分為圖書出版合同和文章發表合同。
2、表演合同
除了屬于合理使用范圍內的表演而外,表演他人作品都應該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表演的是經過演繹創作的作品,例如是外國人創作的作品的中譯本,又如是由小說改編成的劇本,則不僅要征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還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3、錄制合同
依據《合同法》第39條第1、2款的規定,錄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被錄制的作品是演繹作品,則還應取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4、播放合同
根據規定,播放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時,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另外,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影視作品也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