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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的哲學》版權轉讓引爭執:簽訂合同需嚴謹

      發布網站:中國知識產權報     發布日期: 2020-06-11 13:58:43     

      “貴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三卷本拙著,既未通知本人,也不知是如何選擇、安排、改動、刪竄的。”“三卷本拙著,其篇章版權已歸屬臺北三民書局,但貴州人民出版社未經作者同意,改竄書名及篇章內容,并不能如實表達我的觀點和看法。”

      5月29日以來,著名哲學家、美學家李澤厚連發聲明“抵制”貴州人民出版社出版其圖書《美的哲學》《我的哲學提綱》和《走我自己的路》一事持續發酵。李澤厚稱雖然已將爭議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授出,但仍擁有修改權等著作人身權;貴州人民出版社則稱已獲得授權,書名和內文經過授權方確認。

      這一爭議的真相是什么,涉及的法律問題如何解決,備受出版界與法律界關注。“此次爭議提醒出版界,著作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等財產權,也包括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等人身權。財產權可轉讓或許可使用,但人身權不能轉讓。”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出版社在出版圖書時應簽訂嚴謹的出版授權合同,明確權利義務,才能防范這類糾紛爭執的發生。

      出版圖書引爭執

      其實,這一爭議事件并不復雜。據了解,李澤厚連發聲明涉及的圖書《美的哲學》《我的哲學提綱》和《走我自己的路》由京貴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稱京貴傳媒)授權貴州人民出版社出版。京貴傳媒發布的聲明顯示,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民書局)享有李澤厚著作的全部著作權利,三民書局與天津當當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當當科文)于2018年12月簽署了《美的哲學》《我的哲學提綱》和《走我自己的路》的出版授權合作協議,當當科文享有在中國大陸獨家出版中文簡體字版本的權利,授權期限為4年。2019年8月,京貴傳媒與當當科文簽署出版合同與發行合同,并授權貴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相關圖書。

      李澤厚并不認可這一說法,其通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劉悅笛的個人微信公眾號“劉悅笛”發布的材料顯示,1994年,李澤厚與三民書局簽訂了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在這份契約中,李澤厚將《我的哲學提綱》《批判哲學的批判》《中國古代思想史論》《中國近代思想史論》《中國現代思想史論》《美的歷程》《華夏美學》《美學四講》《美學論集》《走我自己的路》10本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全部授予三民書局。合同約定,著作名稱或有內容需要修改時,讓與人應無償修改,或經讓與人同意后由受讓人進行修改;印刷新版時,受讓人需請讓與人有償修改。而此次出版的3部作品中,《美的哲學》是1994年簽訂的合同中“李澤厚論著集”中的第九冊《美學論集》。盡管目前尚不清楚書中內容是否做了修改,但就書名修改而言,顯然不符合合同規定。

      那么,京貴傳媒究竟獲得的是哪些權利?記者就此采訪京貴傳媒,但截至記者發稿,尚未得到其答復。劉悅笛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案的問題關鍵在于李澤厚與三民書局之間的合同約定,且李澤厚并無任何經濟訴求,其所維護的乃是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對于這一糾葛,張洪波認為,從公開信息可以看出,李澤厚多年前已將涉案圖書(中文版)的全部著作財產權永久轉讓給三民書局,但不包括修改權等人身權。盡管出版方獲得三民書局授權,有權出版李澤厚作品,但如未經李澤厚本人授權,即對其作品內容和名稱進行修改,則涉嫌侵犯了李澤厚的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

      簽訂合同需嚴謹

      在出版界,類似的糾紛并不少見。如2012年莫言獲得諾貝爾文學獎后,因授權不清晰問題也曾引發多起糾紛,還波及到作品的衍生開發。那么,在國內,出版社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獲得哪些權利?

      “出版社出版圖書主要需獲得復制權和發行權等財產性權利,著作人身權則一般都由作者享有。”中國鐵道出版社有限公司編輯馬慧君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介紹,圖書出版一般包括紙質介質的出版、音像制品和數字網絡出版等,又有專有和非專有出版之分,出版社一般希望獲得專有出版的權利。為避免法律風險,出版社會提供格式出版合同,但有一定知名度或實力的作者會要求協商約定。另外,出版合同還會對重印、再版的權利作出明確的約定。

      出版社對圖書的內容、書名進行修改是否需要獲得作者授權,是此次爭議的焦點之一。馬慧君介紹,在出版行業,進行這樣的修改需要與作者溝通,經作者許可才會進行修改。作品內容修改比較復雜,一般出版社會在出版合同中約定,任何改變原意的修改需征得作者同意,或修改內容超過一定比例,比如10%、15%,需征得作者同意,而修改錯別字等則不需要,否則會增加溝通成本。

      此外,馬慧君還表示,如果圖書版權所有人與作者不是同一個人,出版社會特別謹慎,一般會重點審查作品的授權鏈條是否完整,授權者身份及授權文件是否真實、合法,避免因缺乏授權或授權不明而承擔侵權風險。這就需要出版社在簽訂出版合同時,根據雙方的協商內容獲得為履行該出版合同所必須的作者或版權人的明確授權。同時,一定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注意一些細節,比如要審查出版合同中的作者姓名與出版物的實際署名是否一致;出版的作品屬于演繹作品時,要審查作者是否得到原著作權人的授權;要注意出版的作品是否與在先發表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存在大量相同的內容等。

      張洪波也建議,在出版圖書時,出版單位應該簽訂嚴謹的出版授權合同,在授權范圍內從事出版行為;合同中未明確授權的權利,仍在著作權人的手中;超出合同授權范圍,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嚴謹,才能規避風險。”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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