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涉案微信表情均為采用“黃臉表情”設計理念的卡通形象,即用圓形黃色表示面部,在此基本造型的基礎上,通過眼部、嘴部、手勢等神態的變化來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緒,生動、形象、富有趣味,在線條、色彩運用等方面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情介紹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騰訊科技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
被告:北京青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青曙公司)
騰訊科技公司創作完成“微信表情系列1.0”,包括“大黃臉”等表情圖標,后授權騰訊計算機公司在運營的微信軟件中專有使用微信表情。青曙公司運營“吹牛”App,該App主要用于社交聊天及購買游戲裝備。2018年10月,二原告發現“吹牛”App中使用了“捂臉”“奸笑”“嘿哈”等六個聊天表情,與其在先使用的微信表情中對應的表情圖標相同。二原告主張青曙公司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為,涉案微信表情在圓形黃色面部造型基礎上,通過眼部、嘴部、手勢等神態的變化來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緒,生動、形象、富有趣味,在線條、色彩運用等方面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青曙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吹牛”App中使用了與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使該軟件的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微信表情,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青曙公司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余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訴。
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作為二原告(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的代理人,參加了本案的訴訟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系社交軟件中表情圖標被侵權的典型案例。隨著社交軟件的普及應用,表情圖標已成為人們日常溝通交流中多樣化且不可或缺的表達元素。表情圖標的表現形式較為簡單、設計變量較少,但仍可以通過顏色、線條、圖形等元素的搭配、取舍體現創作者的獨創性表達,可以構成美術作品。經營者愿意將自己的作品用于社交軟件中供用戶免費使用,以增加用戶使用的趣味性和表達方式,但不意味著他人也能未經許可將這些表情圖標用于自己的社交軟件中?;ヂ摼W免費共享的理念亦應尊重他人創作成果,摒棄惡意抄襲摹仿。
裁判要旨
涉案微信表情均為采用“黃臉表情”設計理念的卡通形象,即用圓形黃色表示面部,在此基本造型的基礎上,通過眼部、嘴部、手勢等神態的變化來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緒,生動、形象、富有趣味,在線條、色彩運用等方面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情介紹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騰訊科技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
被告:北京青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青曙公司)
騰訊科技公司創作完成“微信表情系列1.0”,包括“大黃臉”等表情圖標,后授權騰訊計算機公司在運營的微信軟件中專有使用微信表情。青曙公司運營“吹牛”App,該App主要用于社交聊天及購買游戲裝備。2018年10月,二原告發現“吹牛”App中使用了“捂臉”“奸笑”“嘿哈”等六個聊天表情,與其在先使用的微信表情中對應的表情圖標相同。二原告主張青曙公司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為,涉案微信表情在圓形黃色面部造型基礎上,通過眼部、嘴部、手勢等神態的變化來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緒,生動、形象、富有趣味,在線條、色彩運用等方面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青曙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吹牛”App中使用了與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使該軟件的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微信表情,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青曙公司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余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訴。
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作為二原告(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的代理人,參加了本案的訴訟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系社交軟件中表情圖標被侵權的典型案例。隨著社交軟件的普及應用,表情圖標已成為人們日常溝通交流中多樣化且不可或缺的表達元素。表情圖標的表現形式較為簡單、設計變量較少,但仍可以通過顏色、線條、圖形等元素的搭配、取舍體現創作者的獨創性表達,可以構成美術作品。經營者愿意將自己的作品用于社交軟件中供用戶免費使用,以增加用戶使用的趣味性和表達方式,但不意味著他人也能未經許可將這些表情圖標用于自己的社交軟件中?;ヂ摼W免費共享的理念亦應尊重他人創作成果,摒棄惡意抄襲摹仿。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