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制度
一、定義和保護客體
對于新的、具有創造性步伐并適于工業應用的發明創造的保護。不屬于德國實用新型的保護的客體有:
1.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
2.美學創作;
3.用于智力活動、娛樂、商業活動的計劃、規則和方法以及數據處理系統的程序;
4.信息的再現;
5.生物技術發明。
6.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發明創造、動植物品種以及方法不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
二、審查制度
德國實用新型采取登記制+檢索報告制度。在申請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專利局應當在登記簿中進行注冊登記。對申請的主題不作新穎性、創造性以及實用性的審查。德國專利局依請求進行公開出版物的審查,以判斷實用新型申請或實用新型的主題是否具有可保護性。請求可由實用新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以及任何第三人提出。專利局將現有技術狀況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且在由第三人提交請求時,通知該第三人以及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并在專利公報上出版該通知。
三、保護期限
實用新型登記的保護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算,屆滿于10年后申請月的最后一天。當事人可以通過在登記日起得第四年到第六、七、八年以及第九、十年繳納維持費來維持權利。權利的維持應當記載的登記簿上。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