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撤三”?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如何避免商標“撤三”?
避免商標“撤三”最重要的一點是要保留好商標使用的證據。那么哪些可以東西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呢?
1、發票。真實有效的商品銷售發票或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注冊商標的使用情況。然而,很多企業在填寫發票的時候,只填寫簡稱,這樣的發票與注冊商標沒有任何聯系,不能作為充分有效的使用證據,所以在填寫發票的時候,要認真、規范,為商標的使用留有有力的證據。
2、廣告。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服務的一種重要方式,是一種很好的證據材料。但是一些廣告發布方式,例如電視廣告,不能提供廣告發布的時間信息而難以作為直接證據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所以,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發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標識商標名稱,就可以做為有效的使用證據。
3、合同或者協議。合同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但是有些合同或者協議,并沒有標注商標,不能作為有效使用證據。因此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明確標注商標,最好能寫上注冊商標的名稱和注冊號,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證據。
4、產品檢驗報告。由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的產品檢驗報告,其手續嚴格,報告各項內容標注清晰,是一種很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5、包裝物。包裝物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單純的包裝物或容器由于難以確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還需要其它證據進行佐證。比如委托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的合同等,合同要標明商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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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