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糾紛中,是否具備起訴資格對于維權者是很重要的。本文就以商標、專利、著作權三類糾紛案件中的起訴資格規定進行介紹,希望能幫到大家。
一、商標權案件中的起訴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二、專利權案件中的起訴資格
《專利法》第六十條也規定:對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利害關系人”,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作出了解釋,即“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同時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三、著作權案件中的起訴資格
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獨立訴訟主體的身份即原告身份單獨向法院提起維權訴訟。
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著作權人共同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維權訴訟,也可以在著作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以原告身份提起維權訴訟。
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著作權人明確授權,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維權訴訟。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普通被許可人在著作權人不授權的情況下,是不能夠以原告的身份單獨提起訴訟的,此時普通被許可人不具有起訴資格。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