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受侵犯的維權措施:
1、自行協商
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訴前禁令
訴前禁令指提起訴訟前責令侵權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法院有權依照一方當事人請求,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以防止遲誤可能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或者證據被銷毀的危險。
著作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力的行為,如不及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后果,著作權人可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3、訴前證據保全
由于計算機軟件極易復制、轉移,刪除和銷毀,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會造成證據滅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訴前證據保全措施對審理網絡著作權案件意義重大。
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可以在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法院接受申請后,經審查,應當及時裁定是否準予采取保全措施。
4、全面賠償原則
對侵犯軟件著作權的損害賠償應實行全面賠償原則,即侵權人不僅應賠償權利人因侵權損失的利潤或侵權人的侵權所得,而且還應補償權利人為制止侵權直接支出的費用,包括交通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費用。人民法院在審理侵權案件時,要準確掌握實際損失賠償原則、違法所得賠償原則和法定賠償原則,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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