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護的對象有所區別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只保護具有固定形狀,結構的產品,不保護藥品、新材料等產品。而發明保護的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的新的技術方案,其包括有形的產品(實用新型部分);無限定形狀的產品。
二、專利審查程序有所區別
發明專利審查制度采用的是實質審查,實質審查指的是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的申請文件進行仔細研究,對要求保護的發明進行檢索,以確定該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和專利實施細則對發明專利的相關規定,以作出是否授予其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這里實質審查主要審查的是,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公開充分,清楚簡要等問題。
實用新型采用的是初步審查制度,初步審查也被稱為“形式審查”或“格式審查”,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形式要件進行的審查。初步審查基本上只審查新穎性,對創造性不做審查。隨著我國實用新型申請量的迅速增大,近些年,對實用新型的審查也越來越嚴格。
五、審查的周期和保護的周期不同
發明因為需要經過實質審查,而且規定,可以在申請遞交后3年后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因此其整個授權周期會比較長,基本為2-4年;而實用新型由于未初步審查制度,因此其授權周期一般為6-12個月。
在保護周期方面發明保護時間為20年,實用新型保護周期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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