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申請的途徑有哪些。
申請日本專利主要有三個途徑,分別為:《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巴黎公約》途徑以及直接向日本特許廳(簡稱JPO)提交專利申請。
1.《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
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申請人可以向包括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內的國際專利申請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國際專利申請(可以要求在先申請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優先權)。然后,自國際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自最早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JPO提出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申請。需要注意的是,通過PCT途徑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申請,必須在申請日(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提交進入國家階段的聲明、即國內書面以及繳納相應的費用。
2.《巴黎公約》途徑
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申請日本專利,是指申請人首次在任一《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國家專利申請后12個月(發明或實用新型)或者6個月(外觀設計)內向JPO就相同的主題提出專利申請,并要求享有優先權。
3.直接向JPO遞交專利申請
申請人可直接向JPO遞交專利申請,但需注意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海外申請專利時需要事先在中國進行保密審查。否則此專利申請對應的中國專利申請將不授予專利權。
4.申請語言
向JPO遞交專利申請時,原則上應該提交日文文本。為了方便非日語申請的申請人有充分的翻譯時間,日本專利法中設有外國語書面申請制度(外國語指“英文”)。
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或直接向日本JPO遞交專利申請時,若想利用外國語書面申請制度,該專利申請的請求書還是需要用日文填寫,而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可以提交英文文本(僅可以提交英文文本),此類申請稱為外國語書面申請。在提交外國語書面申請之日起2個月之內應提交日文翻譯文本。若在該期限內沒有提交日文翻譯文本,則該外國語書面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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