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實用新型專利確權原則
1.涉及同樣技術方案的兩件或者兩件以上申請是在不同日期提交的,只有申請日在先的申請人可以獲得本技術方案的實用新型注冊。
2.涉及同樣技術方案的兩件或者兩件以上申請是同日提交的,只有經所有申請人協商后同意的人可以獲得本技術方案的實用新型注冊。達不成協議或者不可能進行協商的,所有的申請人都不能獲得本技術方案的實用新型注冊。韓國特許廳廳長應當通知實用新型注冊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報告協商的結果。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提交報告的,視為未達成協議。
3.一件實用新型申請與一件特許申請具有相同的主題,兩件申請是在不同日提交的,只有申請日在先的申請人可以獲得專利權。實用新型申請與特許申請是同日提交的,需要經所有申請人協商后同意的人可以獲得本技術方案的專利權。達不成協議或者不可能進行協商的,所有的申請人都不能獲得本技術方案的專利權。
4.實用新型注冊申請或者特許申請被無效、撤回或者放棄,或者拒絕申請的決定或者判決生效的,實用新型注冊申請或者特許申請視為自始不存在。
5.實用新型申請或者特許申請不是由技術方案完成人、發明人或者有權獲得實用新型注冊或者特許權的繼受人提交的,視為從未提交過申請。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