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再頒的審查標準
1、由于疏忽、事故或者差錯而導致專利證書有錯誤。
2、該錯誤會導致初始專利完全地或部分地無效或無法實施,如:說明書或附圖中的錯誤使專利無法實施,或由于專利權要求的權利多于他有權要求的。
3、原專利的錯誤不含有故意欺騙意圖,如,錯誤的出現不是有意為了隱藏技術方案的內容。
4、再頒專利中不能夠加入新內容,即再頒專利必須得到原說明書公開內容的支持。
5、對于擴大保護范圍的再頒專利,其申請應當在原專利授權日起兩年內提出。
6、對于縮小權力范圍的再頒請求,因為不會影響到公眾利益,所以法定給予充分的時間提出,既可以在專利有效期間的任何時候提出。
二、再頒專利程序的注意事項
1.專利權人提出再頒申請,該申請程序應當同新申請相同;
2.再頒誓詞或聲明中應當表明全體發明人或受讓人同意提出申請;
3.要求申請人聲明原專利有缺陷;
4.再頒申請應包含原專利證書或放棄原專利的聲明;如果再頒被駁回,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歸回原專利證書;
5.原專利申請有優先權的,再頒申請應當提出優先權聲明;
6.要求擴大權力范圍的再頒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即原專利授權日起2年內;
7.專利申請審批的法規都適用于再頒申請;
8.再頒申請被授予專利時,原專利即被視為自動放棄。
雖然說再頒專利申請給了專利權人對專利缺陷一次修正的機會,但對于專利權人來說該程序也存在一些潛在的危險。因為再頒專利申請中所有的權利要求,包括已經授權的都將被重新審查,并可能被駁回。即再頒實質上是一次再審的過程。其次,對于原專利與再頒專利不同的權利,專利權人只能從再頒日起主張權利,因而可能因為再頒導致本來侵權的行為變為不侵權。最后,再頒專利申請也需要重新繳納費用,對于一般的企業來說也是非常大的壓力。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