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提交專利申請后,申請人是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包括主動修改和被動修改,前者是由申請人自行決定提出修改,而后者是應審查員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會晤和電話討論等所提出的要求而進行的修改。但對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僅要符合申請文件的撰寫規定,還要符合有關修改的限制和修改的方式。
不能修改專利的7種情形:
(1)將某些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認定的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和/或說明書;
(2)為使公開的發明清楚或者使權利要求完整而補入既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地導出也不能由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識直接獲得的信息;
(3)增加的內容是通過測量附圖得出的尺寸參數技術特征;
(4)引入原申請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組份,導致出現原申請沒有的特殊效果;
(5)補入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直接從原始申請中導出的有益效果;
(6)補入實驗數據以說明發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補入實施方式和實施例以說明在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內發明能夠實施,(但這些補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請案卷中,供審查員審查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時參考);
(7)增補原說明書中未提及的附圖,一般是不允許的;如果增補背景技術的附圖,或者將原附圖中的公知技術附圖更換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附圖,則應當允許。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