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持有者可以向別人發放商標許可,這樣就可以授權他人合法的使用你的商標了,但是你知道嗎,其實商標許可之后還是要去備案的,不然會發生很嚴重的后果。
根據司法解釋,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報商標局備案,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在確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時,不因未辦理備案手續,就確認該使用許可合同無效,但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辦理備案手續方能生效的,應當依照約定處理,確認該許可合同無效。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沒有辦理備案手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對該未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應當知道)的人。不能對抗,是指在先訂立的沒有辦理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與注冊商標人之間就該商標在后所訂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受到保護。
比如,甲和乙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由乙方獨占使用該商標,但是沒有向商標局辦理備案。
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簽訂了普通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向商標局辦理了備案。那么雖然乙方依據合同有權獨占使用商標,但由于其沒有備案,因此,不能依據其與甲方簽訂協議要求確認甲方與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