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那么,如何認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想知道答案就看 的下文介紹吧
一、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如何認定?
1、連續三年的判定
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是指一個注冊商標在其有效期內不使用,且該狀態不間斷地持續三年以上。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時間起算,應當自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2、商標使用的判定
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二、被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如何救濟?
注冊商標被商標局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撤銷,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銷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三、如何證明商標在使用?
商標的使用證據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證據材料上要有被申請商標的標識。否則,不能證明被申請商標的使用情況。
第二,證據材料上要能夠顯示出被申請商標的使用者。通常情況下,商標的使用者應該是被申請商標的注冊人。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也視為商標注冊人的使用,但應明確反映出商標注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許可使用關系。
第三,證據材料反映出的必須是將該商標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第四,證據材料必須是在所要求的連續三年期間內產生的,即從申請撤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