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一個雙贏行為。對許可方來說,可以不必擴大投資即可增加產量和輻射面,擴大市場占有率,進一步提高商標的知名度并獲得收益;對于被許可方來說,使用他人已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能擴大商品銷售,增加效益與發展。
除此之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主要是為起到公示的作用,方便他人查閱。若沒有進行許可備案的,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包括什么內容-
1.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許可使用的商標及其注冊號。
3.許可使用商標的商品范圍。
4.許可使用期限(不應超過被許可育標的注冊有效期)。
5.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
6.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奇品質量出行監控的條款。
7.許可使用費用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8.違約責任
9.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
商標使用許可證和被許可人都必須清楚地知道,商標使用許可臺同的登記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程序,只有在注冊后,才能減少商標侵權和一些不利于雙方合作的不必要的矛盾。但在商標局完成商標許可臺同備案前,商標使用許可臺同也已生效,不應輕易違約。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