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于版權中的發表權
發表權,又稱公表權,屬于著作人身權,指作者享有將作品公之于世的權利。發表權的內容,包括發表作品與不發表作品兩方面的權利。發表作品權,含何時發表、何地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作品。出版、公演、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都是發表的形式。不發表作品權,指作者對作品享有不公開的權利。
發表權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發表,應當是首次向社會公開,如果作品已經出版或者將作品展覽過,說明作者已經行使過發表權了。
發表權應當由作者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推定作者將其發表權轉移給作品的合法使用者行使。對于作者死亡以后尚未發表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如果作者生前沒有明確表示不發表,其發表權在法律規定的有效保護期內,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者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作者行使發表權,一般是采用一定的行為來行使的,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推定作者行使或者同意行使發表權:
1、作者與圖書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以圖書形式出版作品。
2、作者同意在公眾場合表演、放映、展覽、廣播其作品。
3、作者同意將其作品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提供給公眾,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
4、作者同意攝制電影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以將其作品固定在載體上。
5、作者向報社、雜志投稿,視為作者同意發表作品。但此處需要注意的是,報紙、雜志社有權決定是否在本社的報紙或雜志社上發表作品,但在沒有作者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接受作品的報紙、雜志社無權將該作品再轉投其他報紙、雜志社,也無權將已在本社發表過的作品擅自使用在本社出版的其他刊物上更無權未經作者同意摘登其作品。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