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現在對于虛擬人物是否能夠獲得保護一直都沒有確切的說法,但卻有一個基本的共識:只擁有名字是不能享用權利的。如果虛擬角色成為了作品的實質要素,便具備了識別作用和原創特征,就應該取得著作權的保護。不過在實際中,有著不同的表現。常常是虛擬人物的形象通常能夠獲得著作權保護,而名稱卻很難單獨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而虛擬人物的名稱如此難以獲得著作權保護的主要因素在于:獨創性的問題。因為一個角色的名稱通常只是文字的簡單構成,如果要根據獨創性的要求,那么簡單的文字、稱謂等在沒有其他素材的搭配時,是無法體現出思想或者情感。這就與著作權保護客體要求要表達一定的思想情感產生沖突了。
這時候有人會說,有些著名的人物名稱,被大眾所熟知,根本不需要其他素材的配合一聽到名字就馬上想到角色形象,為何還是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呢?
那是因為該名稱在大眾心中形成了深刻的印象,通過名稱可以聯系到該虛擬人物甚至是整個作品的情節。但是,這只是大眾通過認知從而聯想產生的。在現實中,虛擬角色名稱依舊是一個概念。而著作權對于概念一般是不予保護的。
如果真的想讓虛擬人物名稱獲得著作權保護,那么就得先解決上文說到的獨創性問題。當虛擬人物名稱具備了獨創性,就可以被當做作品從而獲得著作權的保護。但如何衡量名稱的獨創性,并沒有準確的判斷標準。
所以,對于虛擬人物是否能夠獲得著作權保護還是一個大難題,特別是對于名稱的保護。那些能夠獲得保護的僅僅也只是個例。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